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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 - 投资指南 -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文件解读材料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文件解读材料

2020/10/27

一、政策背景

高新技术产业是以高新技术为基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集合。这种产业所拥有的关键技术往往开发难度很大,但一旦开发成功,却具有高于一般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17年2月,我区发布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7号),即“高新10条”1.0版本,同年3月7日实施细则印发实施,该政策执行情况良好,所有条款均能兑现,累计兑现金额超5亿元,有力推进广州开发区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创新动能焕发生机,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四射,汇聚了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势能。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产业创新发展能力,我局结合1.0版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比对省、市的相关奖励政策,经充分研究讨论,并广泛征求黄埔区、开发区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对政策进行逐条评估、修订,形成《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原则

制定《实施细则》,主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保持惠企和助企初心。《实施细则》对比国内兄弟地区的相关奖励政策,并结合我区现行IAB政策等有关奖励条款,同比国内地区形成较好政策支持力度和广度的双重要求。二是务求严谨性与可操作性有机结合。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并结合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际情况起草《实施细则》,力求政策行之有效,能落到实处。三是具有延续性、侧重性和不重复性。《实施细则》出台后与1.0版本实现无缝衔接,侧重于支持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对于区内现行政策中已经涉及的政策措施,不在《实施细则》中重复表述,增加了部分即将到期政策的条款内容;个别涉及高新技术产业需要加大扶持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处理。四是差异性原则。《实施细则》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诉求,只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科技企业或机构才能享受政策扶持。

三、主要内容

(一)享受政策的前提条件

1.《实施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高科技企业或机构。

2.申请单位应当为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签订相关承诺书的高新技术科技企业或机构。

(二)涉及的主要扶持措施

《实施细则》一共八章四十五条,力图围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以技术创新为引领,寻求实现高新技术领域关键技术、重大产品的创新突破,全面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细则》主要围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在基金扶持、科技项目配套、科技奖励配套、科技成果转化、研发资助、科技金融补贴、技术合同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及招商单位奖励等方面给予扶持,推动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和机制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在基金扶持方面,将原来“直接股权投资扶持”,以“基金扶持”方式替代,设立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主要以参股设立子基金模式运作,通过引导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放大资金规模,重点投向本区战略型新兴产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在科技配套方面,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颁发授予的科学技术奖或立项的科技项目给予资金配套。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基金扶持:围绕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资金需求,由区政府、管委会出资设立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进行设立和运作的政策性引导基金,主要面向社会资本投入不足,亟需政府保持一定引导性投入的领域予以支持,重点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壮大提供资本支撑。

2.科技项目配套:对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对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科技项目,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对市级科技项目,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

3.科技奖励配套:对区企业或机构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科学技术奖、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等科技奖励给以配套奖励。对国家级奖励,给予100%的配套奖励,最高500万元;对省级奖励,给予70%的配套奖励,最高300万元;对市级奖励,给予50%的配套奖励,最高100万元。

4.重大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配套:对“科技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2011年以后立项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到本区设立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申请重大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配套;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

5.研发资助:对经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给予300万元资助;对参与本区重点推进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企事业单位,经申报、评审,择优予以批准立项,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每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对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且当年研发费用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经税务部门认可的企业该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减去比上一年度企业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差额增量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6.科技金融补贴:鼓励企业融资,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且投资金额已实际到账满6个月的企业,按所获得投资金额的5%给予扶持,每年每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对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险种的,在获得市补贴后,我区按市补贴资金的50%给予保费支出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在区内获得的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7.技术合同奖励:鼓励进行技术交易。对经认定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年度累计技术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技术输出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的技术合同奖励应部分用于奖励企业核心技术及管理团队,比例不低于50%。

8.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新落户本区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按照具体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奖励标准:规模以上高企(指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入统标准,下同)统计关系迁入本区后第一个统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入统且同比上一年度正增长的,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规模以上高企统计关系迁入本区后第一个统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入统且同比上一年度正增长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纳入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库的企业,按广州市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9.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单位奖励:经区认定的招商单位(含国家、省、市、区各级孵化器,下同)每引进1家规模以上高企(指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入统标准,下同),该企业在统计关系迁入本区后第一个统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入统且同比正增长的,给予招商单位2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引进1家规模以上高企,该企业在统计关系迁入本区后第一个统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入统且同比正增长的,给予招商单位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政策优势

为使我区高新技术产业获得引领发展优势,发挥政策引导力,比对国内相关奖励政策,目前来看,本政策具有以下优势:政策覆盖面广,包含基金扶持、科技项目配套、科技奖励配套、科技成果转化、研发资助、科技金融补贴、技术合同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及招商单位奖励等九个方面的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全国领先;扶持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有高新技术产业专有性,高度契合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点。

五、预期成效

高新技术产业具有投入高、技术密集、研发设备昂贵等特点,在企业成长中降低企业研发过程中的资金成本、场地成本、人力成本以及各类风险,积极帮助研发企业快速完成技术转化和产业化,将有助于提高初创型高新技术科技企业的生存率和研发成功率。

《实施细则》实施后,将对全区高新技术产业招商引资和稳增长带来积极影响,对引进和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起到极大促进作用,加速促进全区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发展,有效改善我区的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

六、实施日期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15日。原《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开科〔2017〕4号)生效期间,已提出申请尚未办结的事项,按照原文件规定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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